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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 18 條
電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射無線電波:
一、未依規定申請執照。
二、執照逾期。
三、執照被撤銷。
四、執照遺失未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