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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 4 條
設置電臺申請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設有電機、電子、物理、電信、運輸、氣象等相關科、系、所之大專
    校院。
二、設有電機、電子、運航管理、海運技術、航海、電信等相關科別之高
    級中等學校。
三、依法令核准成立之電信研究機構、社教機構,或辦理有關無線電運用
    、研究與發展之政府機構。
四、從事無線電學術研究發展之團體或個人,有具體貢獻並經政府登記有
    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