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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 5 條
申請設置電臺者,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指配頻率。
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設置電臺者,應以學校名義報請各該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後始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