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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 9 條
架設許可證及執照均不得出借、出租或讓與第三人。 電臺發射機設置處所變更或設備變更時,應依第六條之規定,重新申請架 設許可證,經主管機關依第八條規定審驗合格後,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 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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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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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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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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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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