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8 年 03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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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許可執照即將屆滿者,並不一定打算繼續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相關換發許可
執照之程序應僅適用欲繼續經營者,爰修正第三項及第四項。
二、其餘未修正。
-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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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未修正。
- 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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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電信技術進步及傳統電信網路、數據網路及廣播網路之整合,第二類電信事業
服務提供之週期越來越短,有關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配合市場發展趨勢,自
八十六年二月十八日訂定發布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迄今,歷經七次修正,惟
經營該項事業之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如仍維持十年,勢將無法充分反映第二類電信
事業市場之快速變化,且第二類電信事業係採低度管理,並無資本額、外資比例
等限制,因而經營者發生營運不善或不循正軌經營案例甚多。為避免前述弊端及
適時反映市場上相關服務之生命週期,爰參照新加坡及香港對類似服務之執照期
間定為三年及一年之規定,修正許可執照之有效期間規定。
二、第二類電信事業換照程序仍維持原監理方式辦理並無任何更動,約僅需 7 個工
作天,相關作業時程亦隨之縮短,六個月的前置作業時間已無必要,爰將申請換
照期限由期限屆滿前六個月修改正為二個月,爰修正第二項及第三項,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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