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執照不得出租、轉讓。 許可執照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登載事項有 變更時,應申請換發,未申請換發者,經主管機關查知,得通知其申請換 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許可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同。
一、第二類電信事業常有因故未申請變更許可執照登載事項之情事,造成業務監理上 之困擾,爰增加主管機關通知其換發。 二、其餘未修正。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