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與經營者或非經營者合併,應於合併前與合併者共同檢具合併事業 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事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名稱及住所。 二、營業項目及區域。 三、股東會議紀錄及契約書。 四、用戶權益保障措施。 五、預定合併生效日。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者,不適用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但其網路系統有 變更者,應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 經營者與非經營者合併後經營者仍存續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
一、本條新增。 二、為簡化行政程序,規定經營者間相互合併或與非經營者合併,僅須檢具合併事業 計畫書申請核准,俾資遵循,惟為保障用戶之權益,爰明定合併事業計畫書應詳 載用戶之權益保護措施。 三、為確保電信服務之品質,若業者之網路系統有變更者,仍應經審驗合格,爰增訂 第二項。 四、經營者與非經營者合併而以經營者為合併後存續者,因未變動營業現狀,故無須 申請核准,爰增訂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