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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
第 12-1 條
經營者與經營者或非經營者合併,應於合併前與合併者共同檢具合併事業
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事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名稱及住所。
二、營業項目及區域。
三、股東會議紀錄及契約書。
四、用戶權益保障措施。
五、預定合併生效日。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者,不適用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但其網路系統有
變更者,應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
經營者與非經營者合併後經營者仍存續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
民國 93 年 11 月 1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簡化行政程序,規定經營者間相互合併或與非經營者合併,僅須檢具合併事業
    計畫書申請核准,俾資遵循,惟為保障用戶之權益,爰明定合併事業計畫書應詳
    載用戶之權益保護措施。
三、為確保電信服務之品質,若業者之網路系統有變更者,仍應經審驗合格,爰增訂
    第二項。
四、經營者與非經營者合併而以經營者為合併後存續者,因未變動營業現狀,故無須
    申請核准,爰增訂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