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之合併經核准後,合併存續者應於三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 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前項合併存續者應依經核准之用戶權益保障措施辦理。
酌作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經營者之間或其與非經營者之合併,將涉及原有許可執照登載事項:如經營者名 稱或營業項目發生異動,爰明訂合併後存續之營業主體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 俾據以申請換發許可執照,及保障用戶權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