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8 年 03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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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將本條第二項營業規章所要求之公平合理服務條件,落實於服務契約,爰新增
第三項。
二、原第三項移列第四項,其餘未修正。。
-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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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作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
- 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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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鑑於網路電話服務的可攜性與可移動性,使其用戶發話位址的資訊不易確定,以
現行技術下,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提供一一○、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時,將無法
如傳統市內電話經營者般提供識別發話人位址的資訊給各地之勤務中心,而其緊
急電話路由之安排亦難以比照傳統市內電話經營者。又電信總局現行開放之網路
電話服務係架構在網際網路,其接續完成率、語音品質等相關服務品質事項,亦
無法與傳統市內電話經營者所提供者相提並論。爰此,為使消費者明確認知 E.1
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所提供之網路電話服務品質、一一○及一一九
緊急電話服務與傳統電話服務之差異比較,爰增列第二項第八款明定上揭經營者
應分別於其營業規章載明並提供消費者審閱。
二、對於業者提供以利用外國 E.164 用戶號碼之網路電話服務予國內消費者乙節,
為使國人於消費時,有充分的資訊瞭解其所使用之外國 E.164 用戶號碼之權益
,如號碼可攜服務及緊急電話服務等權益,爰增列第二項第九款明定上揭經營者
應於營業規章載明,以利消費者選購時參考。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八款配合前揭修正移列同項第十款。
四、按虛擬行動網路服務、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所提供之電信服務
與第一類電信事業所提供者相近,為充分保障用戶權益,參酌第一類電信事業相
關管理規則,爰增列第三項明訂虛擬行動網路服務、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
服務經營者須依營業規章所訂事項,訂立用戶服務契約並報電信總局備查。
五、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