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
第 16 條
發售預付式電話卡之經營者,其產品或包裝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之名稱。
二、用戶申訴電話。
三、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四、使用方法、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3 月 06 日
一、依據本會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一二一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事項,應將本會公
    佈之「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入本會法規
    命令中,俾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以進一步保護消費者權益;又使用期限為上開定
    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爰修訂本條條文。
二、其餘未修正。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酌作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