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售預付式電話卡之經營者,其產品或包裝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之名稱。 二、用戶申訴電話。 三、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四、使用方法、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一、依據本會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一二一次分組委員會議決議事項,應將本會公 佈之「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訂入本會法規 命令中,俾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以進一步保護消費者權益;又使用期限為上開定 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爰修訂本條條文。 二、其餘未修正。
酌作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