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用電話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其公用電話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 : 一、經營者之名稱。 二、與其接取或提供其網路服務之相關電信事業之名稱。 三、用戶免費申訴電話。 四、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五、使用方法、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經營公用電話轉售服務應免費提供使用者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
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六條說明。
酌作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