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四條以外其他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提供通信服務之經營者,其 產品、銷售門號包裝或提供通信服務之網站,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之名稱。 二、用戶申訴電話。 三、電信(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四、使用方法、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六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