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者,應向第一類電信事業租用專線,供作用戶 與網路間及網路內部節點間連接之用,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其用戶提供非公司內部間之通信服務。 二、為其用戶提供受信端再轉接之通信服務。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