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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
第 22 條
構成公司內部間通信之通信鏈路,其發信端與受信端應至少一端經由專線
介接;其一端經由公眾電信網路介接者,應經由經營者網路節點之確認程
序,始得提供通信服務。
前項確認程序,經營者應於申請許可經營時,於事業計畫書敘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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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