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公司內部間通信之通信鏈路,其發信端與受信端應至少一端經由專線 介接;其一端經由公眾電信網路介接者,應經由經營者網路節點之確認程 序,始得提供通信服務。 前項確認程序,經營者應於申請許可經營時,於事業計畫書敘明之。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