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者,應至少保存其用戶基本資料至契約終止後 一年。 前項用戶基本資料,包括公司之內部單位、分公司、分支機構及其關係企 業之名稱與地址、公司內部關係證明文件、公司內部撥號計畫及用戶與業 者網路連接之專線電路編號等。 如用戶之公司內部關係為其關係企業時,經營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者, 應檢具用戶名稱、地址及公司內部關係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酌作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