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者,應登錄及保存連接網路內部節點之專線電 路編號、相關路由表及通信紀錄資料。 前項連接網路內部節點之專線電路編號、相關路由表於經營期間內須持續 保存,通話紀錄資料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