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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
第 27-1 條
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或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以預付
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提供服務者,應每週複查其用戶資料,如有使用者
已經啟用服務而無使用者資料之情事,經營者應暫停其通信。
前項規定,經營者應於其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內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一、參酌對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及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之管理方式,明確規範取
    得 E.164  用戶號碼之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提供服
    務者,應定時複查其用戶資料。另為避免存在用戶資料登錄之空窗期,刪除原條
    文中限期補具用戶資料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部分條文。
二、其餘條文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