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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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作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
- 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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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配合第四項增訂,酌予修正。
二、為配合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申配用戶號碼需求,且鑒於第二類電信事業並無設立
門檻,成立家數無法預估,為避免電信號碼資源過於分散,並為讓消費者免於因
第二類電信事業進出市場過於頻繁,而在經營者退出市場後無法獲得使用原電信
號碼的權益,於參考電信總局歷年來終止營業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網路電話服務經
營者實收資本額統計資料 (截至九十四年八月止,總家數八十二家,終止營業之
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其實收資本額達五億元以上者有二家;其實收資本額五億
元以下者有九家) ,爰以新臺幣五億元做為第二類電信事業可否直接向電信總局
申請號碼資源之資格條件。未達申請條件之第二類電信事業,則需向取得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 0A0 字頭之綜合網路業務、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
電話業務、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等第一類電信事業申請電信
號碼。爰增訂第四項,明訂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申請用戶號碼
途徑,俾利遵循。
三、增訂第五項規定,明訂對終止營業之網路電話業務經營者相關 E.164 用戶號碼
處理規定。
四、因電信號碼管理辦法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中均明訂發信網路有提供通信服
務至受信攜碼用戶之義務,若取得 E.164 用戶號碼之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未將
相關資訊告知各發信網路經營者,將使得各發信網路無法完成法定義務,爰增訂
第六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