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命經營者就其設施之狀況、營運事項、資通安全管理提出報告 ,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監理人員攜帶證明文件,查驗其所裝置 之各項電信設備與資通安全管理實施情形,經營者不得拒絕。
酌作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