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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
第 31-3 條
經營者如委託他人設計涉及網路系統資源、用戶個人資料及通信內容相關
之資訊系統軟體或維運系統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維運作業時應由
電信設備機房員工全程監控,並將系統連線之操作指令完整記錄之,該紀
錄檔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經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有關機關知會主管機
關,並由主管機關通知經營者,經營者不得委託該人員進行涉及網路系統
資源、用戶個人資料及通信內容相關之資訊系統軟體設計、遠端系統連線
維運及測試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