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網路電話服務許可執照者 ,於本規則修正施行後,由主管機關免費逕為換發非 E.164 用戶號碼網 路電話服務許可執照。 依前項規定換發之許可執照,以其原執照之有效期間為其有效期間。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院臺經字第○九六○○三五○○○號函 意見,配合修正第一項之修正施行日期。 二、其餘未修正。
酌作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
一、現行條文有關原執照繳回及變更等事項已執行完畢,爰予刪除。 二、為配合新增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爰增訂第一項換發許可執照之過渡 規定,以應監理之需要;另增訂第二項明定換發執照之有效期間,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