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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
第 9 條
第二類電信事業所用之銜接傳輸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
業務經營者租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其系統內不同機房間或其系統與其他系統間之銜接傳輸電路在同一建
    築物內,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者。
二、其系統與用戶間所用之銜接傳輸電路在同一建築物內,並報經主管機
    關核准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