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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
相關圖表:
第 6 條
電信事業應自行審核及遴用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並
由其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
從事電信終端設備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電信機線設備之業者,應自行審核
及遴用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之電信工程人員,並由其負責施工或監督電信
終端設備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電信機線設備之供裝接續事宜。
業者應於遴用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之日起六十日內,依附件
一或附件三之格式造具簡歷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審查暨遴用簡歷表、電信工程人員
資格審查及遴用簡歷表、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審查及報
備作業流程圖如附件(電信事業部分如附件一、二,非電信事業部分如附
件三、四)。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