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
相關圖表:
第 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業者不得遴用其為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
: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原以考試及格資格取得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資格,經依
    考試法規定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
三、送交主管機關備查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遴用簡歷表中
    所列之資格條件,經主管機關審查不符本辦法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者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
一、「禁治產」用語,目前民法已修正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爰配合修正第一款文字
    。
二、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刪除第二款對精神病患限制之規定。
三、第三款及第四款分別配合移列為第二款及第三款,其餘未修正。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