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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14 條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應保存完成洽辦之申請表及其相關資料之電子檔或原
件,備供本會查核。
各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均無法辦理第十一條及前條所定相關事宜時,應成
立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建設協商小組,協調各地受理窗口、網路銜接或
共用管線等相關作業事宜,必要時,由本會協調處理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9 月 16 日
一、現行民眾洽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諮商辦理引進管、電信室或總配線箱與線纜之
    位置等事項之洽辦及申請電信服務時,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均提供對應之服務窗
    口使申辦業務能得到妥適之服務。惟為避免民眾申請電信設備洽辦及電信服務無
    對應之窗口時,應責成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成立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建設協商
    小組,協調各地受理窗口、網路銜接或共用管線等相關作業事宜。爰修正第二項
    。
二、其餘未修正。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理由同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