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之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內之所有電信設備,應交由電 信工程業者或電器承裝業者施工及維護。但經本會公告為簡易電信設備者 ,不在此限。
參考電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之用詞,但書部分酌作文字修正。
參酌電信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條配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