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18 條
建築物內部自用電信機械設備,如用戶專用交換機等,應另依實際需求預
留空間及管線,並與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電信設備分開設置。但經洽得
提供該建築物電信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同意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9 月 16 日
工程技術規範對於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內之箱、管、線之設計規定,係以連接公眾電
信網路之電信設備所需預留空間及管線為主,若需另設置其他內部自用通信設備,應
另依實際需求預留空間及管線,爰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