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一、增訂第二項。 二、按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開工前,應先經本會審查 ,於完工後應經本會審驗。本規則自發布日實施,將造成部分已設計但尚未送審 之設計圖說不符修正後規定,爰明定本規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俾建築物起造人 等依循。
明定本規則發布施行日期。
配合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施行日期,爰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