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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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之用詞定義,於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八
款,修訂建築物引進光纜時應設置之光纜相關電信設備。
二、第一款電信管箱設備增列總配線架、光終端配線架;第二款電信配線設備增列光
纜配線箱(盒),並將「電信用插座」修正為「電信插座(包括電話插座、資訊
插座或光資訊插座)」,刪除目前已無使用之電話用戶迴路遙測介面隔離器;第
八款將電信引進管修正為引進光纜時應接至總配線箱(架)或光終端配線架、電
信室之電信管道,以資明確。
三、其餘未修正。
- 民國 99 年 0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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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會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達,九十九年七月一日生效之「建築物屋內
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 4.2.4 節規定,是日以後申請審查之住宅用建築物
必須設置宅內配線箱,因此,宅內配線箱已屬電信管箱設備重要且必要之設備,
爰酌予修正第一款。
二、本規則係依據電信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授權訂定,授權之範圍僅限於規範建築物
應設置之電信設備及其空間等,為使本規則適用範圍明確,爰於第十一款屋外電
信管線設施明定於建築基地內建築物間之架空、地下電信線路及地下管路等管線
設備。
三、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