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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3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管箱設備:指收容建築物電信線纜之設備,如電信引進管、垂直
    幹管、管道間、線架、水平配管、地板管槽、地板線槽、總配線箱(
    架)、光終端配線架、集中總箱、主配線箱(室)、支配線箱、拖線
    箱、宅內配線箱及出線匣等。
二、電信配線設備:指使用於建築物之電信電纜、光纜及其固接附屬設備
    ,如引進線纜、配線架、配線線纜、光纜配線箱(盒)、端子板、電
    信插座(包括電話插座、資訊插座或光資訊插座)及保安器等。
三、電信室:指建築物內專供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引接線纜及設置電信設
    備之專用空間。
四、電信機械設備:指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使用於建築物內之電信交換設
    備、電信傳輸設備、電信終端介面設備及其相關附屬設備之總稱。
五、電信保安接地設備:指用於保護電信機線設備之接地裝置及各種安全
    設施。
六、集線電信設備:指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為匯集不同傳輸路由之線纜,
    所設置之電信傳輸設備及線纜收容設備等。
七、集線室:指於建築物內除既有電信室外,專供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引
    接線纜及設置集線電信設備之專用空間。
八、電信引進管:指以架空或地下方式引進電信電纜或光纜至建築物內總
    配線箱(架)或光終端配線架、電信室之電信管道。
九、用戶專用交換設備:指安裝在建築物內,供同一建築基地範圍內之用
    戶或合用中繼線用戶使用之專用交換機、分機及其附屬設備等。
十、社區型建築物:指同一宗建築基地內之建築物,或為統一管理而設同
    一管理委員會之建築物。
十一、屋外電信管線設施:指建築基地內建築物間之架空、地下電信線路
      及地下管路等管線設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
一、配合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之用詞定義,於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八
    款,修訂建築物引進光纜時應設置之光纜相關電信設備。
二、第一款電信管箱設備增列總配線架、光終端配線架;第二款電信配線設備增列光
    纜配線箱(盒),並將「電信用插座」修正為「電信插座(包括電話插座、資訊
    插座或光資訊插座)」,刪除目前已無使用之電話用戶迴路遙測介面隔離器;第
    八款將電信引進管修正為引進光纜時應接至總配線箱(架)或光終端配線架、電
    信室之電信管道,以資明確。
三、其餘未修正。
民國 99 年 09 月 16 日
一、依據本會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達,九十九年七月一日生效之「建築物屋內
    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 4.2.4  節規定,是日以後申請審查之住宅用建築物
    必須設置宅內配線箱,因此,宅內配線箱已屬電信管箱設備重要且必要之設備,
    爰酌予修正第一款。
二、本規則係依據電信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授權訂定,授權之範圍僅限於規範建築物
    應設置之電信設備及其空間等,為使本規則適用範圍明確,爰於第十一款屋外電
    信管線設施明定於建築基地內建築物間之架空、地下電信線路及地下管路等管線
    設備。
三、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