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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6 條
前條之設置及維護責任分界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引進電纜者:
(一)建築物設置用戶側端子板設備者,以用戶側端子板之電介接端子為
      責任分界。
(二)建築物未設置用戶側端子板設備者,以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於
      建築物端子板之電介接端子為責任分界,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建築物引進光纜者:
(一)建築物設置光終端配線架者,以光終端配線架用戶側光纜配線箱之
      光介接端子為責任分界。
(二)建築物未設置光終端配線架者,以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於建築
      物之電信設備光或電介接端子為責任分界。
前項責任分界,如附圖一、附圖二、附圖三及附圖四。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9 月 16 日
一、建築物內應設置之電信設備與連接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之電信網路設備,其責任
    分界點必須視引進線纜之種類而定,依現行引進之線纜可分為電纜與光纜,爰於
    第一項第二款增訂引進光纜之責任分界點,並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移列至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同時將電纜與光纜之介接端
    子酌予區分為電介接端子與光介接端子。
二、配合第一項之修正,第二項增訂責任分界點之附圖。
三、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