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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86.04.11 訂定)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
相關圖表:
第 7 條
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外之公眾電信固定通信網路設施,由提供電信服務之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及維護。但社區型建築物內建築物間之管線設施
,得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由所有人維護。
依第四條規定設置之電信設備,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並由所有
人維護。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9 月 16 日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