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外之公眾電信固定通信網路設施,由提供電信服務之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及維護。但社區型建築物內建築物間之管線設施 ,得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由所有人維護。 依第四條規定設置之電信設備,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並由所有 人維護。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