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時,得為下列請求: 一、確認其個人資料是否在資料庫中。 二、為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請求。 三、為本法第四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請求。但有關電信業、傳播 業之交易及勞資相關資料不在此限。 當事人為前項之請求應於電信業、傳播業之營業場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