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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第 12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請求,電信業、傳播
業應即處理;為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請求,電信業、傳播業應於一週內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