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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附件一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變更登記、終止登記、補發執照)申請書.PDF
第 12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請求,電信業、傳播 業應即處理;為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請求,電信業、傳播業應於一週內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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