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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第 14 條
電信業、傳播業申請登記、發給執照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登記費為新臺幣一千元;變更登記費為新臺幣五百元。
二、核發執照費為新臺幣三千元;換發及補發執照費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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