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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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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當事人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查詢或閱覽個人資料者,免予收費;請求製給複
製本者,每件得酌收工本費新臺幣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