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於必要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對於應受其許可或登記之電信業、 傳播業,就本辦法規定之相關事項命其提供有關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配合 措施,並得進入檢查,電信業、傳播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其主管之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有線廣播電視 系統經營者依本辦法執行稽查及處分業務時,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