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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第 6 條
電信業、傳播業為前條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其申請外,
本會不得拒絕:
一、違反法令規定者。
二、申請之個人資料非為執行職務所必需者。
三、可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