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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附件一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變更登記、終止登記、補發執照)申請書.PDF
第 6 條
電信業、傳播業為前條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其申請外, 本會不得拒絕: 一、違反法令規定者。 二、申請之個人資料非為執行職務所必需者。 三、可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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