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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第 8 條
電信業、傳播業應備置簿冊登載前條應公告事項,並供查閱。
前項簿冊得以電腦終端設備或其他足供當事人查閱之相關設備、文件方式
代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