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相關圖表:
第 9 條
電信業、傳播業終止業務時,應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於終止事由發
生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本會申請為終止登記。
電信業、傳播業為前項申請時,應將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依本法
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陳報本會核准,以銷燬或移轉方式處理之。
本會受理第一項申請,如其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備時,應限
期通知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