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 11 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新設電臺或換發電臺執照者,應依電信法第七
十條規定繳納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