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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 2 條
民用航空器 (以下簡稱航空器) 無線電臺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
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或參照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電信部分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