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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 5 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保持電臺機件設備之正常通信功能,民航局得隨
時派員查核電臺機件設備及查閱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