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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 7 條
電臺之機件設備因損壞而妨礙其正常通信功能者,在未修復前,該航空器
應依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條規定停止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