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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 7 條
電臺之機件設備因損壞而妨礙其正常通信功能者,在未修復前,該航空器 應依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條規定停止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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