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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
第 8 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修改或改裝電臺之機件設備,應依航空器適航檢定
給證規則及民航局核准之相關技術文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