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 段之限制。
本條於九十二年三月六日修正發布時,將「外國人」誤繕為「外國」,而與電信法 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有所出入,爰應予修正,以符該法規定。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