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於送件後十日內撤回申請案者,其審查費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 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不予受理,其審查費於不予受理申 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無前項規定情形,而有依第八條第三項或第十二條規定 不予受理者,其已繳交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一、本條新增。 二、按審查費之核退,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自行撤回申請案或主管機關尚未進入審查 階段而不受理其申請者,所繳審查費無息發還申請人;申請案經主管機關命補正 而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因已進入審查階段,爰明定申請人已繳交之 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以資準據並利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