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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12-1 條
申請人於送件後十日內撤回申請案者,其審查費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
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不予受理,其審查費於不予受理申
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無前項規定情形,而有依第八條第三項或第十二條規定
不予受理者,其已繳交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6 月 0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按審查費之核退,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自行撤回申請案或主管機關尚未進入審查
    階段而不受理其申請者,所繳審查費無息發還申請人;申請案經主管機關命補正
    而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因已進入審查階段,爰明定申請人已繳交之
    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以資準據並利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