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三年,其無法於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 照者,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 次為限,逾期籌設同意書失其效力,且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及其利息。
將「期限」修正為「期間」,以符合法制用語。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