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建設衛星通信網路(作業流程如附件四),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 機關申請核發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及指配頻率: 一、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申請書(如附件五)。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工程設計及維運說明文件:應包括衛星通信網路架構圖、衛星通信網 路作業方式、信號方式、建設地點等之詳細說明。 五、與其他電信事業經營者間網路介接之介面、預定介接點及通信協定需 求之說明資料。 六、衛星機構授權使用衛星之證明文件(未提出指配頻率者得免檢附)。 七、監督衛星通信網路設備施工之工程主管資歷表(如附件八)。 前項之指配頻率,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申請人得於申請架設固定地球電臺時 再行提出。
一、第一項第三款「公司執照」修正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理由參照修正條文第 八條說明一(一)。 二、其餘未修正。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