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17 條
申請人建設衛星通信網路(作業流程如附件四),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
機關申請核發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及指配頻率:
一、衛星通信網路架設許可證申請書(如附件五)。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工程設計及維運說明文件:應包括衛星通信網路架構圖、衛星通信網
    路作業方式、信號方式、建設地點等之詳細說明。
五、與其他電信事業經營者間網路介接之介面、預定介接點及通信協定需
    求之說明資料。
六、衛星機構授權使用衛星之證明文件(未提出指配頻率者得免檢附)。
七、監督衛星通信網路設備施工之工程主管資歷表(如附件八)。
前項之指配頻率,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申請人得於申請架設固定地球電臺時
再行提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6 月 04 日
一、第一項第三款「公司執照」修正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理由參照修正條文第
    八條說明一(一)。
二、其餘未修正。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