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衛星系統:指由一枚或數枚人造衛星及控制該衛星之設備所組成之系 統。 二、地球電臺:指在地球上與衛星系統間做無線電信號接收、處理、發射 之電信設備。 三、固定地球電臺:指須架設於地球表面固定地點,始可進行通信之地球 電臺。 四、行動地球電臺:指可移動之衛星行動終端設備或非架設於固定地點, 可於行動中通信之地球電臺。 五、轉接設備:指衛星通信網路之固定地球電臺與其他通信網路間互連之 電信設備。 六、衛星通信網路:指由衛星系統與地球電臺組成之通信網路。 七、衛星通信業務:指經營者利用衛星通信網路提供無線電通信服務之業 務。 八、衛星機構:指擁有在太空運作或即將運作並在國際電信聯合會登錄之 衛星之國內外機構或組織。 九、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 十、使用者:指向經營者註冊登記,使用衛星通信服務之用戶。 十一、小型地球電臺:指天線直徑為三公尺以下之固定地球電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自本會成立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 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掌,其職 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本會。其他法 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本會已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爰配合修正主管 機關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