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7 日
相關圖表:
第 26 條
經營者應依第八條所提報之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如有異動時,應敘明理
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應報請核准之異動項目,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前項規定,於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理由同第二條。